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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三八章 隆慶新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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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內閣首輔,高拱負責的是吏治改革方面。吏治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制度,吏治敗壞是政治敗壞的產物,而它的敗壞,又反過來催化了政治的敗壞。不僅會招致吏治[***]、官場黑暗,而且使大明朝陷入了邊事廢弛,財政困難,民眾困窮,社會動亂的窘境。

    對於大明吏治的根本問題,高拱在《除八弊疏》中,已經有了深刻的闡述,然而要進行改革,還必須將其具體化,然後對症下藥,高拱在一系列奏疏中,便一一列出:

    其弊一,選官不問其才,陞官只論資格。這是用人制度上最大的弊端。原先太祖時期,選官唯用其賢,毋問其資格。然而宣德後,漸漸以資格為論。高拱的《議處科目人才以興治道疏》中,說州縣正官以上的官員,進士具其七,『其系進士出身者,則眾尚之,甚至以罪為功。其系舉人者,則眾薄之,甚至以功為罪。』事實上,科甲官普遍存在著眼高手低,不通政事的毛病,只會虛文應上,急政沽名而已,而真正能行實政、及於民者,卻寥寥無幾。反而那些舉人出身的科貢官,因為長期從事事務姓工作,對民生政務要更加熟悉,也更適合擔負牧民之責。

    然而,本朝對於進士官和科貢官,存在著嚴重的區別對待。舉薦、升遷這些優待,全都是進士官的專利;而吃苦受累背黑鍋,則是科貢官的待遇,且毫無前途可言。這樣非但壓抑了大量人才,不利於激勵各級官吏勤於政事,為國效力,也助長了科甲出身的官吏的胡作非為。

    其弊二,考核失實,賞罰混亂。本朝原有十分完善嚴格的考核、賞罰制度。然而自成化以來,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一是把這考核糾劾作為結黨營私、排斥異己的工具。二是毀譽失實,賞罰無章。高拱不僅在奏疏中,揭露了各省撫按官有法不依,任意輕重的狀況,還指出官官相護,『對大殲大惡者不敢問而佯作不知,甚至稱其高品,縱豺狼以當道,覓狐鼠以塞責。』三是懲汰官吏不從實際出發,循以定額,『數十年來,考察懲汰之數竟有定額,以是襲為故常。其數既足,雖有不肖,姑置不論;其數不足,雖無其人,強索以充。』

    其弊三,鄙薄邊官及鹽、馬之官。高拱指出,派往薊、遼、山、陝等邊方的官員,『非雜流則遷謫,非遷謫則才力不堪之人,蓋以劣處之也。』對鹽馬官基本情況,他也作了分析,說『近年以來,實之甚輕,就算是卿使正官,也皆以考不稱職,有物議者充之。』

    其弊四,以權謀私,不擇手段。高拱在奏疏中,述及現今的官場狀況說:『今人做官,只於獵取高官肥缺,一片軟然成風,低頭閉目,奔趨巧媚,以為善官。』為了以權謀私,相互傾軋,至於官吏貪污,更是比比皆是,習以成風。

    其弊五,玩忽職守,有令不行。由於吏治[***],用人無道,賞罰無章,居官者多不專心職守,致仕法度廢弛,政令不行。朝廷詔旨,抄到各部,視為故紙,禁之不止,令之不從。各部間文移往來,歷時數月著屢見不鮮。

    凡此等等,可見嘉隆年間吏治[***]之梗概。

    對於此,高拱制定了一整套的改革措施。

    針對其弊一『選官不問其才,陞官只論資格』,對策是『選賢用能,不論出身』。他責成吏部,對於進士官、舉人官、和監生官要三途並舉,只在授官時論其出身資格,步入仕途後,則一切憑政績說話,不問其出身。並請皇帝下旨都察院並各撫按官,務必摒棄舊有思想,但系賢能、一體保薦,亦不得復有低昂。他聲稱,如果按此執行,則進士不得獨驕,舉人皆以自效,而善政必多。就算不能人人皆然,而十鄉之中,少可亦有六七,則亦過半矣。善政多則民安,民安則國克富。

    然後,在『不論出身』的原則基礎上廣求賢能。他在署吏部事後,便責令所屬司官廉訪賢才,並將孰賢孰能登記造冊以備用;又授策天下有司曰,還要求地方各州府大力發現人才,但系賢才,則出身皆不必論,必與推薦,不得故意遺漏。

    接著,對初選出來的人才加以培養。高拱說:『朝廷用人,必先養人,若無養之於先,則用之亦充數而已。仆誠欲養於未用之先,以辨其才;乃用於既養之後,以充其任。』他的主張是,將前一步初選出來的人才,先放到各衙門或地方任屬官,使其積累經驗,朝廷也好辨其賢否,根據特點,委以重任。

    還要對培養好的人才,因人授職、人盡其用。高拱說,不同的人才品德、能力各不相同。就像人的五指,大小長短截然不同,卻都有用處,關鍵是將這些人,安排到合適的職位上去……他把人才分為三檔,德才兼備者為上,有德微才著為中,有才微德者為下,但都可稱為人才,具有所用。他認為各部門在使用人才時,關鍵是要『量才使用,揚長避短,用其長則可盡其才,而事可成。若違其長而用其短,則鮮有不敗者』。他還提出,以才氣勝者,用以處理繁雜的事務,以道德勝者,用以擔任科道風憲;而正印宰治之人,則非德才兼備者莫屬。

    而且,在對官員的處罰上,要區別大節與細微,不因有細微之過,一時一事之時失棄之不用。這也是高拱反覆強調的用人政策。在他看來,人皆有過,無過之人是不存在的。那些所謂無過之人,不過是沒有具體做事罷了。一旦具體做事,其過必出。

    所以高拱要求對『細微之過』持寬容態度,要看其大節,對其過失做具體分析,要求『糾劾官員,務要詳審較量,除官守大壞者照例糾處外。對於才能勝任但舉措失當者,當略其微;對於德行稍瑕,但已經改正者,不問其舊過,俱要曲加保全,以圖共濟。至於昏庸靡弱無一可表見者,雖然艹行履歷沒有過錯,也要核實照『罷軟』事例議黜,以免妨礙賢者上升之路。』

    並且指出,因為德才兼備者畢竟是少數。如果一味的求全責備、既往必咎,使幡然悔改者無路可投,只能徒讓庸儒自保者充任,朝廷又靠什麼人去建立事功呢?

    同時,著重選配好要害部門的正官,以及地方守令。所謂要害部門的正官,包括首相,吏部尚書,左都御史。高拱說『要得治天下,只在用人。用人只在三個人,一個首相,一個冢宰,一個台長。首相得人,則能平章天下事務,件件停當。冢宰得人,則能進賢退不肖,百官莫不稱職。台長得人,則能振揚風紀,有不法者,率眾台糾治之,而政體自清……然這三個人中,尤以首相為要。』又說『守令之賢否,關係到生民休戚。使天下守令得人,天下太平矣。

    他還對上述官員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作了論述。如宰相,其人『必得心術正、德行純、見識高、力量大、學問充、經練熟者,方可為之。若不試以事,徒取文藝,不揀其才,徒俟資歷,則豈能遂為百官之師,平章軍國重事而無舛乎?』又如州縣的長官,他要求不但要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從進士、舉人中挑選,還要有年齡限制,『須有精力者乃可為之,五十以上,不得為州縣之長』。還要求具有一定的治理社會的實際經驗,他說『州縣正官若以初任者為之,彼其民事既非素諳,而守身之節、愛民之仁、處事之略,漫無考證。乃即授以民社,待其敗事,然後去之,而民亦受其毒矣。』要求不對初次任官者,授以州縣正官之職,以免其誤民貽害。

    以及,要儲備人才,建立主要官員的梯隊。他在奏疏里述其事說:『蓋用人不在用之曰,必須預為之計。官之職事不同,人之才器不一。今於緊要之官,各預擇其才之宜於此者每二三人,置相近之地,待次為備。一旦有缺,即有其人,庶乎不乏。不然,則天下雖有其人而資不相及、遠不可考,安得輳用乎!』其所謂的『預為之計』,只是對緊要之官而言的。

    最後,調整『不得官於本省』的用人政策。『自學宮外,不得官於本省』,是本朝國初以來的任官規定。高拱一面肯定這項政策的必要姓,他說『國家用人不得關於本省。是因為族閭所在,難於行法,身家相關,易於為殲,故必隔省而用焉,』一面又指出,這一政策只適用於省級政權,及其所轄的府、州、縣機構的正官,不應包括本省各級官府中的屬官在內。他說『若夫學倉、驛遞、閘壩等官,其所司者,不過訓誨、出納之常,供應啟閉之役,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俱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地,或棄官不能赴,或去任爾不能歸,零丁萬狀,其情可矜。可酌量隔府近地銓補。』

    針對其弊二,考核失實,賞罰混亂。高拱的對策是,嚴格考核,務核名實。具體的主張和措施是:

    第一,統一考核標準。高拱要求,在考核官吏時,不應看其出身資格如何,而是惟考其政績,依其優劣程度作出結論。他還依據這一思想,擬定了對不同部門、不同職務的官吏的考核內容。比如對邊官考核為例。他提出:『要見錢糧比上年積下若干,險隘比上年增修若干,兵馬比上年增添若干,器械比上年備造若干,屯田、鹽法及諸事比上年拓廣若干……』可見,高拱關於考核的基本要求是著眼於實際政績。

    第二,重申考核條規,務核名實。高拱在《明事例以定考核疏》里,重申了關於考察劾事例,責成吏部、都察院及各撫、按衙門,務必遵行之。他還反覆強調考察考語,必須符合實際,在《再論考察》里說:『今誠宜於考察時,令部、院務核名實,某也貪,必列其貪之事。某也酷,必列其酷之事。某也不謹,必列其不謹之事。余皆然。』即是說,考察考語必須以被考察者本人的事實為依據。並且指出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教育本人及他人,二是有利於克服私意中傷之不正風氣。

    第三,允許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辯,冤枉者要昭雪,誣陷者要治罪。高拱不僅強調各級監察官員在考核官吏時,要秉公處事,務核名實,戒其失實。又提出允許被劾者本人及他人申辨。他說:『其被劾冤枉者,許人指言,研審得情,仍為昭雪。使小人不得施其讒,殲人不得終其毒,此大公之道!』

    第四,加強對監察官員的控制與考核。高拱要求各撫按衙官員,做到『毋藏循吏,毋容殲匿,毋埃差完,據實糾劫。』又提出:『如有任意輕重,議擬背馳者,聽本部參奏究治。』『如舉劾泛濫,賢否顛倒者,定行參奏,罪坐所由。』凡糾劾不實及有遺者,吏部從公查訪,指實參奏。』

    對於其弊三,鄙薄邊官及鹽、馬之官。高拱的對策是『加強對邊官及鹽、馬官的選配。』關於邊方地方政斧的長官,他提出:『今後必須進士舉人相兼選除,雜流遷謫,姑不必用。果有治績,撫按從實奏薦,行取推升。』關於鹽馬官。他在奏疏中說:『今行太僕苑馬寺專理馬政,戎伍所資。鹽運司專理鹽政,國用所賴。皆繫緊關要職,非閑局也……今後應打破常規,凡『卿』、『使』員缺,必以廉潔有才望者推補。而又定其階格,『卿』視同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待其政成之後,視參政者升與參政同。如更優異,查照先朝故事,超等摧用!

    對於其弊四,以權謀私,不擇手段。高拱在吏部,改進任免官吏的辦法,杜絕以權謀私的漏洞。在高拱之前,官員的推升,都是文選司主事揭授郎中,郎中秘呈於尚書。雖堂有侍郎、司有員外,疏上俱列名,而事不與聞。為何?高拱一針見血的指出,此不過是『欲行其私,故秘密耳』。便要求,凡曰後有任官,須令書吏抱牘至後堂,二侍郎同所屬揭之,使尚書、郎中,欲有上下而不能,則私心不得逞。

    同時,獎廉懲貪。對於貪污,高拱主張嚴懲。他說:『歷年考察貪酷者,例止為民,並不深究,故效尤者恬不為異。今貪贖者仍提問追贓,則數年之內,仕路肅清。』這就是說,對於貪污的處理,不僅要罷官削職,還要提問追贓,不使貪污者在經濟上佔便宜。對於廉吏,他主張進行獎賞。他說:「不肖者罰,固可以示懲。若使賢者不賞,又何以示勸?』

    第三,表彰卻賄,打擊行賄受賄。針對社會普遍存在的是非顛倒,行賄受賄習以為常,獨於卻賄之人,深求苛責的傾向,高拱提出:『凡遇有行賄之人,即當執拿在官,明正其罪,仍令行南京吏部並兩京都察院、科、道等官及各處撫按衙門,一體知會,以後兒遇有卻賄之官,便當紀之善薄,而不得反用為瘢痕。列之薦犢,而不得反指為瑕類!』

    對於其弊五,玩忽職守,有令不行。高拱主張破除懲汰官吏循以定數的陳規。在這個問題上,高拱強調兩點,一是從實際出發,不應規定名額;二是劃清不肖與細微之過的界限。他說:「所謂不肖。必是大殲、大惡、殘害民政者,乃可當之。」「考察懲汰者,必是大殲大惡,真正不肖之人,一切隱細,俱不必論。果不肖者多,不妨多去;果不肖者少;不妨少去。推求至當,不得仍襲故常。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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