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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往 (5)

所屬書籍: 東宮·西宮

  該北京小子指著遠處一個顯得很陽剛也很英俊的著牛仔褲的青年說,『他是賣的。是舞蹈學院的學生。他親口對我說的,他只賣。還說舞蹈學院里這種人很多。』對後一句話,我不明白是指gay還是指hustler。我相信對大部分人來說,都是『兼差』,而這個『只賣』著實令我很感興趣。以他的條件,吸引女孩一打一打,為何成了『只賣』的gaymale hustler(同性戀男妓——作者注)?另外,我發覺有些是這類人的並不是特別的吸引人,甚至可以說是並無什麼資本。

  唯一讓我感到『賣的』有不妥的是,在XX公園遇見兩個男孩,據人講也是『賣的』。他們是流浪兒兩兄弟,大的14歲左右,小的8歲。當時有人就不相信:『這小孩有誰要跟他們玩,還沒發育。』那不信的人似乎自負了一些。這種可能是可能的。這讓我感到很不舒服。

  這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的觀點同國際社會對婦女的論爭的一方觀點相同。這種觀點把者稱為性工作者(sex workers),關於她們工作的性質以及她們有沒有權利做這種事情始終有著激烈的爭論。與此有關的一切並不是不言自明的。

  由於圈內絕大多數人都以為恥,所以人們對這類指責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調查對象講了這樣一件事:前幾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讓人請客吃燴肉,花了三百多塊錢,XX說我拿自己換錢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面了。

  第二節賣淫與敲詐 (2)

  那些從未同外國人打過交道的人以為接觸外國人的都是為了,但有些接觸過外國人的同性戀者卻否認了這一點:我和外國人有時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做愛。他們要求過,我不答應他們,不願和他們有金錢關係。如果人家要給錢,接是不接?不接以為嫌給得少,接了就沒人格了。可以留點紀念品,比如各國的硬幣,從不收錢。他們問,你們是幹什麼的?我們說我們有工作,是享樂型,從不賣,只是為了尋求生活之外的刺激。他還說:我往X飯店的前廳一坐,就有人過來,開車帶我出去兜風。他就想讓人看見我和他在一起。有時摟著肩膀,要吻就躲。我們問他,語言不通的問題是怎麼解決的,他說這些外國人都會講中文,有的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可他又說:語言通也沒法交流,他們的生活方式我們受不了,不協調。找他們是為了解解悶,尋開心。誰也不是無憂無慮的,煩悶時去溜達溜達。

  有幾位調查對象都提到圈內一位較有名氣的人,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另一位調查對象說起同一人時卻為他作了辯解:他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他是這個人的朋友,所以上述兩種說法真偽難辨。他還舉了自己的類似作法為朋友辯解:我有一次勾引了一個35歲的軍人。我們在那兒聊天,見一個大兵過來了,說是團長,非要和我們做愛。我們有恐懼感,就讓他掏錢,說我們就是這職業。他說我就想接觸接觸,後來只是接吻了事。

  不少調查對象都提到,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有個二道販子找到XX,什麼也不幹,就讓XX陪著他,給錢,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是擺闊。少年找一位養活自己的人,圈裡俚語叫找傍家,找著之後同居,讓人當花瓶養著叫傍上了。然而,籠統地說讓人養著就是是不夠確切的,因為按照這一邏輯,那些自己不掙錢讓男人養著的女人也應歸入之列了。不可否認,有些同性戀的同居似乎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這種被養的人有點像舊社會被男人豢養的妻妾,其性質當屬於准,即變相。的定義是以出賣色相換錢,被養的同性戀者雖然不一定以置換金錢的方式出賣肉體色相,但利用這種關係為生活來源,確實與純粹金錢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遙了。同性戀圈內很形象地把這些靠人養活的人戲稱為淫婦,一位調查對象說:那些被叫作淫婦的是願意陪住的人。

  關於被人養、陪人住的同性戀者有下列事例:

  XX本來有個好工作,就為干這事辭了工作,有老頭願養他。

  XX認一個老頭作乾爹,XX也認了他乾爹。他們仨是個小集團。老頭在外頭找了好的、合適的,自己先玩,再讓他們玩。他是個乾巴老頭,又黑又瘦。

  XX進了公安局,他在一個地方養了幾個年輕的,因為爭風吃醋動了刀子。

  一位唱京劇的,五十多歲不結婚,搞了一輩子同性戀。年輕時人家養他,現在他養小夥子。他在單位附近租了一間農民房,養了六七個小夥子。

  款爺畜童、拜乾爹這種事是前清京華特色,我聽老爺子講過,前清我高祖也曾養過戲班子。

  我家所在地區是以前英租界地的高級華人住宅區,關於過去養男旦之事,百分之百的票友都懂。有錢人家中也有不少都懂,我爸爸就能講出許多來,可他就沒想到我也是學了旦角的。這種事情不用和人家學,聽也都聽會了,天天這些票友們總在議論。

  X飯店前台經理找到了一個飯店裡的服務員。小夥子要求他養著。現在小夥子已經辭職自費上了大學,連房租水電飯錢都由他供,還給零花錢。要錢是對感情的背叛。這小夥子原來也恨這種人,現在他上大學,自己只出學費,連書錢都是對方出。讓人養的人可惡。

  靠這個吃飯的人挺多的,傍著有錢人的挺多的。我認識一個人,長得漂亮,身材也好,有人給他包吃包住包房,那些有錢有勢長得不怎麼樣的人喜歡包他。

  有些個體戶本身並不是同性戀,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兒去帶個男的很正常,不像帶女的惹眼招麻煩。同性戀裡面常有人覺得日子過得沒意思,就找個主兒出去玩一段時間。我認識XX,他沒工作,沒父母,只有哥哥嫂子養著他。他就以此為生,常有人願意跟他玩一段時間,給他出錢。

  由於同性戀性行為對雙方來說是互利的,所以多數人認為,沒有理由要錢,指責那些要錢的人是不知廉恥。但也有另一種說法:那些長得難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錢了。下面是幾個調查對象提供的對方提出要錢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個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出和他發生關係,他說『得意思意思』,我說『怎麼意思意思?』他說你看著辦吧。我故意氣他說:給你兩毛錢干不幹?我見過的人,是個舞蹈演員,我們交往過一兩次我就沒興趣了。他又打過電話,說他困難,要交學費,能不能給點錢?他都不說借。要錢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要東西。一位歲數較大的同性戀者同一個年輕人交往後,年輕人找他要錢,說手頭緊缺錢花,我說,這樣不好。他說那就算了。最後我給了他20塊錢,有點幫助他的意思。他有點後悔,說:我可能不該提。要錢傷感情,多數人是不要錢的。看來,同性戀關係中作金錢交易的只是極少數,是為大多數人所不齒的。

  由於社會上同性戀伴侶多是萍水相逢,互相又不知道姓名地址,交往過程中常會發生小偷小摸、順手牽羊的事情。不少調查對象都有過這種遭遇。一位同性戀者說:有個四川小夥子在我家過夜,他說要看看我的收錄機,我拿給他看了。第二天早上,他說要早走,我還去車站送了他,回來發現收錄機被拿走了。我很生氣,但沒辦法。平時還有小東西被順手拿去,像太陽鏡什麼的。另一位也有過類似遭遇:我有一件好衣服,有個朋友跟我發生關係之後說,這衣服不錯,讓我穿穿。我不好意思拒絕,就讓他給穿走了,其實我心裡並不願意。這種順手牽羊的現象相當普遍,對它的解釋不可簡單認為是這群人道德品質低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但有拿點東西作為報酬的性質,還有這種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廟的關係本身為這種無法制裁的行為製造了機會;此外,由於許多同性戀者會認為報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給自己招來麻煩,所以報警率非常低。

  除小偷小摸順手牽羊者外,還有專門詐取錢財的小流氓混跡於同性戀群體中。這批人里,有的是圈內利用人們害怕身分暴露的恐懼心理而詐取錢財的人;有的是圈外專門詐騙同性戀者的敲詐者。不少同性戀者有過被敲詐搶劫的經歷,尤其是那些初上社會的人。

  一位調查對象講:有個小孩看一個上廁所的長得挺好看的,上去搭話,那人打他一耳光,旁邊四個人一擁而上,搶了小孩70多塊錢。北京有些人專偷外地人,因為外地人和本地人接觸後吃了虧也不敢聲張。趁他和人擁抱時,對方就把他的錢夾掏走了。我見過一個人老穿一身警察衣服,把你帶到一個地方,把人搞了,把錢弄走,把表摘走。這種人里有壞人,敲詐人錢財,以敲詐為主要目的。我認識一個人,有次碰上幾個這種人,翻他書包,翻出180塊錢,拿走了。他不敢報警,吃了啞巴虧。94年3月,我的一個朋友在X市被一個青年引至一處後,向這位朋友詐錢500元。

  有人講到在公共場所時有發生的敲詐行為:XX公園外地人多,打架、坑蒙拐騙的事時有發生。那次我去碰上有人打架,圍了好多人。是一個30多歲的人和一個小夥子打架,讓我給勸開了。那個30多歲的人我認識,他是個騙錢的。那天在XXX,我看到一個小夥子對一個中年人推推搡搡的。中年人對他說:我也沒對你怎麼的,幹嘛管我要錢。我估計那小夥子可能事先沒講好他是要收錢的。那中年人一直不給錢,小夥子就要揍他,周圍也沒人拉,沒人管。

  一位為丈夫的同性戀傾向找我們諮詢的女士說,他的丈夫到北京出差,在XX公園被人打了,而且被搶了錢。

  不僅與陌生人交往有受敲詐的危險,有些同性戀者還有過被熟人敲詐搶劫的經歷:我插隊時被一個熟人搶過。有一次他來我們隊辦事,到我家借宿,我們一開始聊天,後來他先動了手,我也為他手淫了。過了幾天我去他們隊,就住在他那裡,他假裝睡著了,我主動去摸他。突然燈亮了,他翻臉打我,還把我身上帶的錢都搶去了。一位中年同性戀者講了他初上社會結識的第一個男孩敲詐他的事情,他稱之為付學費:這個男孩長得不漂亮,但我那時思想太單純,想不到社會上會有這麼險惡的人和事。我和他交往幾次後就把我的真姓名、真地址告訴了他,他就一再管我要錢,說如果不給就到單位和妻子那裡去揭發我。後來他看我態度堅決,也詐不出什麼錢來了才罷手。他詐了我一萬多元錢。

  一位同性戀者對保安和公安人員的作法提出質疑:94年8月,兩朋友在X市的一家旅館做愛時,被該店治安員發現『私了』,出錢3000元。另外聽說,在不少地方,即使被公安人員抓住,也要罰款2000元。朋友們說,我們的行為,兩廂情願,對社會無任何危害,為什麼社會這樣對待我們?法律條文上也未見有相關的規定。今後再遇上這樣的事,究竟應該怎麼辦?如果是其他罰不當罪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理直氣壯提起訴訟,討回公道。但在同性戀行為敗露後,執法人員利用當事人不願曝光的心理,詐其錢財,當屬於變相訛詐行為。

  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最令人髮指的案例是一件地方公安部門變相敲詐同性戀者的事例:在北方某小城市,公安部門掌握了常在該市體育場聚集的同性戀者的情況。一次,他們要求這些人每人交3000元的集資款,說是為局裡買汽車。交了錢的同性戀者得到一張白條收據。由這一事例可以看出:一、有些地方執法機構的素質有多麼低,簡直到了執法犯法、無法無天的程度;二、同性戀的法律地位是多麼模糊,不但在身家財產受到罪犯敲詐時因不敢報警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會受到執法機構的公然敲詐。

  一位同性戀者悲憤地寫道:這一年中,我被騙過,也被抓過。其實我出去只不過是想看看他們,以驅除壓抑在心頭的寂寞和無與人說的惶惑,我只不過和他們說了幾句話而已,就有了那樣的結局。騙去了錢無所謂,我是一向信奉錢是王八蛋哲學的,關鍵是那聯防隊員將我的錢物洗劫一空之後還揚言:再在此處看見你就通知家人!他們竟連我這一點小小的樂趣也要剝奪。X市的這些人真壞,無論圈裡圈外。我懺悔。或許我只有功成名就之後才能找朋友。也許,報紙上所說的本世紀最後一位思想大師米歇爾·福柯在街上追逐少男的情形會再次重現。天,真不知道上帝給了他怎樣的祝福?

  同性戀者因為社會的不寬容或法律地位曖昧不清而遭人欺詐忍氣吞聲是一個跨文化的普遍現象,許多人因此將到社會上活動、結交陌生人視為畏途,也有人因此從來不到社會上活動,只同身邊少數熟人接觸。這已成為同性戀社會交往活動的一個顯著特徵。有的調查對象因此得出以下結論:我認為現在最需要的是同性戀的聯誼場所,否則每個新到社會上去的同性戀者都要『交學費』,被欺騙,被敲詐,真是太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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