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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 (6)

所屬書籍: 東宮·西宮

  更多的同性戀者的妻子至今不了解丈夫的性傾向,處於被隱瞞和被欺騙的地位。對於男同性戀者本人來說,這也是他們良心的保護傘。很多人這麼說:我不想傷害她;我也沒有傷害她;現在這個樣子也是蠻好的——她沒有什麼不滿意呀。但這些不能掩飾下列現實:對自己的生活伴侶,隱瞞和欺騙,終歸是不對的。

  既然在婚者的同性戀活動必定是背著女方進行的秘密活動,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敗露了怎麼辦?同性戀活動敗露後,牽涉的不只是配偶,還有家庭、單位等方面,但首當其衝的是配偶。發現了丈夫的真實性傾向之後,有的女人採取了一些積極行動,比方說,有一位同性戀者的妻子就給丈夫遭人搶劫毆打的XX公園派出所打電話,要求警方採取行動,制止同性戀活動,似乎這樣就能保住丈夫。我們很同情這位妻子,但也不得不告訴她,這種努力未必能解決問題。同性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來自人性本身的現象,靠制裁和控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們調查中一個意外的發現是:丈夫的同性戀外遇敗露之後,配偶方面的反應似乎比預想的溫和。有這樣一個事例:有個同性戀者對妻子謊稱出差,其實是和一個同性朋友出去遊玩。妻子見丈夫逾期不歸,打電話到單位查問,單位說根本沒有派他出差。妻子疑竇叢生,遂翻看丈夫日記。日記上如實記錄了許多同性戀的感覺和活動。妻子看後極為震驚,她原來對丈夫非常放心,因為不論多漂亮的女人,丈夫從不多看一眼,沒想到竟然因為他是個同性戀。丈夫回來後,夫妻雙方難免一番查詢對質,感情受到損傷,但是結果並未離婚。據一位調查對象說,有一個男同性戀者因在社會上的同性戀活動被警方拘留,妻子一開始要離婚,後來沒離成。還有一位40多歲的幹部,在黨校學習時和一位30多歲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逮住了按論處,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結果也沒離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調查對象總結道:同性戀行為敗露後,妻子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要輕。

  調查過程中雖然發現有搞同性戀敗露以後離婚的事例,但也確有不離的。一位同性戀者講過這樣一件事:我聽說有一個同性戀,被他愛人知道了也沒怎樣,她只是經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種地方(同性戀聚集的地方),看見他在那兒就給叫回家來。有的女人會認為無所謂,覺得丈夫起碼沒和別的女人亂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會認為她丈夫連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過了。一位老年同性戀者說:如果我家來個女同志,我的妻子馬上就妒忌得不行,我怎麼解釋她也不放心,而男人來家就不像女人那樣對她造成刺激,她也從不吃醋。

  問卷調查數據與上述情況相符:調查對象當中,認為在婚姻關係中異性婚外戀一旦敗露比同性戀外遇敗露後果嚴重的人數,比持相反意見的人數要多。

  至於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一位調查對象持如下觀點:許多同性戀的妻子不離婚是因為不懂這種事,意識不到它的嚴重性,不認為它是感情的東西,以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這種事的人不多。中國人對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間會有感情。當丈夫的同性戀外遇敗露時,一些婦女陷於困惑之中,搞不清是怎麼一回事。多數妻子傾向於以為丈夫有了一種惡習,不傾向於以為丈夫有了外遇。但就我們所知,她們把丈夫的行為看作外遇似乎更正確一些,而且此類外遇可能比一般的外遇還要糟糕。一般的外遇僅僅使妻子成為多個女人中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恐怕還夠不上這一個。以為同性戀是一種惡習其實是偏見,而且一位同性戀的妻子這樣想,還是自己騙自己。一個自覺的男同性戀和妻子做愛時,往往很受罪。假設這位妻子明白自己實際上的角色,她是不會喜歡的。

  有的調查對象是從婚外的男同性戀活動對家庭的作用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人的性需要既然是天賦本性,偉人聖賢也不能克服;既然其意義如同吃飯、飲水、排泄,那麼一個人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滿足,有了外遇也不應過多地苛責制裁。一個男子的同性戀外遇,一般對家庭無多少破壞作用,因為戀人並無介入別人家庭的念頭。在我們國家,家庭只能以男女組成,同性戀者也認同這一事實。兩個人的性遊戲,僅僅是逢場作戲而已,對社會義務道德並不對抗,不知社會卻為什麼要給他們太多的責難!

  當然,調查對象中也有人對已婚的同性戀外遇持否定態度,一位已婚的雙性戀者說:如果沒有成家,相對比較專一,兩廂情願,我就可以認同,不認為有什麼不道德;成家以後還和男人保持關係就跟有女性第三者是一樣的不道德了。

  第四節同性戀外遇 (2)

  在近年來社會氣氛變得較為寬鬆的情況下,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漸趨寬鬆。這種寬鬆態度往往以新潮思想的面貌出現,其實在我們看來,不過是回到了中國文化對性問題的傳統態度上去:福柯筆下的中古中國,性的自由和無拘無束,不像近代西方社會中的性那樣壓抑扭曲。一位同性戀者這樣講到他的一位朋友:他認識一個幹警,妻子是個護士。這幹警把他帶到自己家裡,三個人關係很亂。女的看黃色錄像,兩個男人赤身露體在床上干。那個媳婦出出進進大大方方的,思想相當新潮。在對待同性戀的態度上,中西方之間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中國人的看法不受宗教戒條的限制,人們只是視之為多種性宣洩渠道之一,不會像西方人那樣大驚小怪。當然,這種傳統態度的背後自有其文化原因。

  在我們看來,同性戀者的配偶對丈夫的同性戀外遇反應不是十分強烈,除了廣大異性戀人群對同性戀現象的無知,除了中國人不受宗教教條的限制以外,還有著深刻的文化原因,這就是生育重大論對人們的潛在影響。我們從價值和事實兩個方面對這種現象做一分析。在價值方面,我們將討論社會、局外人、同性戀者的家人親友及他們本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在事實方面,我們將討論同性戀的感情生活、行為方式等等。然後將二者作一對比,結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價值方面。從調查中我們發現人們對同性戀現象的評價有兩點值得引起注意。第一,關於同性戀行為尤其是婚姻關係中的同性戀外遇正當與否的問題。就我們訪談所得,幾乎沒有人認為它是正當的。即使是同性戀者中最堅決自信的人,頂多也只能做到對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置之不理。他們中間很多人對異性毫無興趣,可還是要結婚,並把這看作對社會應盡的義務,這無異於承認了異性戀的正統地位。

  第二,關於同性戀行為及婚姻關係中的同性戀外遇重大與否的問題。據現有材料,在婚姻關係中,同性戀外遇雖被視為不正當,但並未被視為十分嚴重的壞行為,至少比之不正當的異性戀是輕微的。我們在調查中很少遇到因同性戀敗露而離婚的個案(當然不是沒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說,婚姻中的同性戀外遇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輕);北京同性戀戀的活動在有些場合是半公開的,假如異性之間有這麼明顯的涉及性的活動,肯定會招致更嚴重的干涉;我們的調查對象坦白地承認自己有很多性伴侶,而我們在另一項調查中問異性戀這方面的情況(婚前及婚外性關係),竟找不到幾個肯談的人(包括那些在問卷中註明有這方面經歷的人也多拒絕訪談)。總之,人們不認為同性戀非常嚴重,它不像是邪惡,倒更像某種荒唐。

  在事實方面我們已經談得很多了。無論從感情的熱烈、性生活的內容,還是同性戀關係在當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諸多方面來看,其強烈程度均不弱於異性戀關係,縱然不及婚姻生活穩定長久,起碼不弱於非婚的異性戀關係。簡言之,同性戀什麼都幹了,區別僅在於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因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大多數同性戀者已過或將過異性婚姻生活。同性戀看來不算對婚姻關係的褻瀆,或重大褻瀆。如果從不忠實或外遇這個角度提出問題,那麼同性戀在感情和肉體上的不忠絲毫不弱於婚外戀。這裡唯一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搞出孩子來。

  如果我們將社會中存在的各種性關係開列出來,可以得到下列清單:(1)婚內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係。一般說來,只要不加聲明,社會默認婚姻的目的是為生育。我們曾做過另一項調查,其對象為自願不生育的夫婦。他們之間的性關係應屬於(2)婚內不以生育為目的(或以快樂為目的)的性關係。如此分類是因為第二類人已公開宣布不要孩子,將生育剔除出婚姻生活的內容之外。(3)婚外異性之間的性關係。(4)同性戀的性關係。

  前兩種性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屬正當關係。但是第二類調查對象對我們抱怨道:他們的婚姻關係受到輕視(不是指責),比如說分不到住房,聽了很多閑話(沒本事,生不出孩子)。因此又可將上述分類重新命名為(1)正當而且重大的性關係;(2)正當然而不重大的性關係;(3)不正當然而重大的性關係;(4)不正當而且不重大的性關係。如下所示:

  重大不重大

  正當(1)婚內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係(2)婚內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係

  不正當(3)婚外異性性關係(4)同性戀性關係

  由上可以看出,在涉及性問題時,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義語。第一類性關係之所以正當而且重大,在於它可能產生合法的生育;第三類性關係是嚴重的錯誤,原因在於可能產生非法的生育;第二類性關係之所以被輕視,正因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類性關係的錯誤之所以顯得不如第三類嚴重,則是因為它不會造成非法生育。至於正當不正當,則明顯是結婚與否的同義語。除非經過一定手續得到社會承認和法律保護,一切與性有關的行為均為不正當。以上解釋不但為我們調查中所得事實所證實,而且在邏輯上是嚴謹的。

  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同性戀群體無論規模還是活躍程度都超出我們的預料。同性戀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護的異性戀有更多的自由)。這一點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說:同性戀者的活動完全是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滿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這種行為雖然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永遠得到負面的評價,但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於受到輕視而苟得的自由。追溯歷史也會發現,雖然宋明以來一直有存天理滅人慾的說法,清朝又以幾千年未有過的禁欲主義風氣著稱,但逛相公堂養戲子之類的行為卻幾乎是合法的。在這裡,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生育重大論的傳統思維方式。放縱慾望比之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輕得多。

  談到同性戀的婚姻問題,最後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國家關於是否可以允許同性戀婚姻的論爭。1971年,美國一位鄉村教士拒絕發給兩個男人婚姻許可證,在初級法院贊同了這位教士的作法之後,兩個男子便向明尼蘇達高級法院起訴。這對同性戀人爭辯說:既然州法律沒有特別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也就沒有理由認定這種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級法院認為,婚姻制度作為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像創世紀一樣古老,因此法庭決定,這兩個男子沒有權利彼此結婚。

  然而,在同性戀者中,有同居五十多年的對子,時間短些的固定伴侶就更為常見,他們尋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於各種實際的原因:如為了能夠公開找房同居;為了繼承權問題(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沒有遺囑的伴侶的財產)等等;同時也為了尋求精神上的支持。從法律上看,他們似乎已可被視為事實婚姻,正如一位社會學家所指出的那樣:當兩個(或更多)的人進行持續的工具性和表現性交換時,即當他們既在經濟上又在性行為上相互依賴時,便意味著存在婚姻。因此,從社會學角度看,兩個在經濟和性行為上相互依賴的男人或同樣的兩個女人的持續聯繫,也可以被叫作婚姻。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分享床鋪和餐桌,並把他們自己看作配偶或愛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岡茨尼,第217頁)

  我們以為,人想要結婚是很自然的:人需要有人終身作伴。男同性戀者想要結婚,也是很自然的想法。但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和女人結婚是不對的,去和男人結婚更對頭一些。我們知道,有些女人不在乎丈夫的性傾向,性在她們的生活里也是可有可無的事。也許這樣的女人反倒希望有個同性戀丈夫。但這樣的女人畢竟是極少數。在大多數情況下,男同性戀者不結婚,或者和男友結婚,顯然是更合理的選擇。

  勿庸諱言,我們所在的社會裡,異性戀者是多數。作為少數群體的同性戀者感到社會有不公正之處,傳統有不合理之處,是很自然的。對此,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向社會申訴,要求它給少數人以合理的保障;還有一種是想把這種不合理轉嫁給其他人——轉嫁給更無知也就是更無辜的人。同性戀者要求有合法同居乃至結婚的權利,是前一種選擇;隱瞞自身的性傾向,和女人結婚,是後一種選擇。我們以為前一種選擇是正確的,應該支持;後一選擇是不正確的,應該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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