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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社會地位的變遷 (3)

所屬書籍: 東宮·西宮

  在1980年莫斯科奧林匹克運動會前,警方監視同性戀活動,在外國人來到之前清理城市。這包括醉鬼,輕罪犯人,製造麻煩的人和同性戀者。同性戀在前蘇聯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長期徒刑。莫斯科沒有同性戀酒吧,甚至沒有同性戀咖啡廳,沒有同性戀出版物。同性戀者當中沒有政治意識:恐懼使他們相互分離——害怕他的伴侶是警方的線人,害怕被發現被抓進監獄,害怕丟掉工作成為非人。由於前蘇聯政府控制所有的就業和教育,某人一旦處於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冊,他無處可逃。莫斯科同性戀者的最大問題不是怎樣找到伴侶——除了公廁和浴池,在地鐵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侶——而是找到伴侶後無處可去。住房非常緊張。(GinDennenyetal,199-201)

  第三節中國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 (1)

  目前我國對於同性戀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禁止,發生在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同性戀行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無人告訴,很少會導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則有可能按罪論處;如有同性戀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訴,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論處;此外,警方會在同性戀活動場所施行出於治安目的的臨時拘捕,但一般會很快放掉,不作記錄在案的處罰,但有時也會作15天拘留的處分。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的同性戀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與其他犯罪行為有牽連。例如有一個與殺人罪有關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時間,上海抓人抓得很緊,有人被抓起來了,有人跑出國了。起因是香港有一個26歲的同性戀到上海,他戴著金項鏈,很有錢。有幾個同性戀搶了他,還把他殺了。為這個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個案例是,某同性戀者在同性戀的一個聚集場所因故與人鬥毆,把對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後判了15天拘役。通過與公檢法人員的交談,我們了解到的情況與同性戀者的說法大致相符:同性戀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為純粹的同性戀行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竊、搶劫、鬥毆等。

  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純粹因同性戀而受到懲罰最重的一個事例是一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16歲(一說12歲)的男孩發生行為時,被男孩家長發現,告到法庭。儘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個成人仍以罪被判處七年徒刑。據說這就是同性戀者可能受到的最嚴重的懲罰。較輕者有判處半年至三年勞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戀群體當中還流傳著下列一些說法:聽說教小孩的判三年。此外,據說在服刑期間發現一次同性戀行為,會受到加刑三個月的處分。

  另一個由一位調查對象所敘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這樣的:我有一個朋友,他原來是某公司的團委書記,因為同性戀行為敗露而受到了開除黨籍、勞改的重罰。在他被釋放以後,由於他身分的公開化,家人和工廠都對他採取了不諒解的態度。他被開除了廠籍,回到X市在一家街辦小廠當搬運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為妻子。現在他已有了一個十歲的兒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給孩子起名叫X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對他以前的行為有了解,他也由於身分的公開化而再也不瞞他的妻子。正是因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們也由疏遠他到完全斷絕和他的聯繫,我們不願把自己暴露給不相干的人。

  在同性戀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還有一個特殊時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時期。這個時期應當被視為一個特例,就像納粹統治時期在德國歷史上應當被看作一個特例一樣。在文革中,沒有任何問題的人還要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遑論同性戀這種不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個時期,凡是被揭露出來的同性戀者,所受待遇都很嚴酷,輕者批判審查,重者毆打致死。北京某中有一位美術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便被毆打致死;因為同性戀行為敗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殺的案例也有發生;最嚴重者有被判處死刑的。一個被判死刑的案例是這樣的:北京某中學一位男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家長告到學校,後該教師被判死刑。

  一位調查對象還提到這樣一個案例:七十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件轟動古城的稀奇大事。說是有一對老夫婦,本是表兄妹成親,那時大概已五六十歲了。一天鄰居有客,打發小女找老婦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說出老婦是個男人。於是老婦被當特務拘留審查。經驗證,確是標準男子漢。老婦在被拘留期間,覺得再無顏見人,便合目絕食,自殺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務,其中有多少不為人所理解的人間感情,又是多麼可憐的人間悲劇!

  下面這個案例對我國同性戀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線索,這位調查對象將他一生的坎坷經歷詳細地寫給了我們:我在部隊因同同性睡覺,受過黨內警告處分,當時把我當作錯誤。1968至1978年間,也把我當作錯誤處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醫院檢查,由於單位的態度,不准我去檢查。後來我還是偷偷地到XX醫學院檢查,才知道是同性戀。然後又經北京三所醫院檢查,確診為同性戀。1980年省高等法院糾正錯判後,才恢復工作,但至今卡住黨籍和錯處期工資未補發。在他寄來的關於撤銷他黨內處分的決定中有這樣的字句:XXX於1966年3月因犯有行為的錯誤,受黨內警告處分。現根據本人的申訴,鑒於XXX經湖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確診,患有同性戀病。據此,決定撤銷原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另據雙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監外執行,後改判免予刑事處分。現經再次複查:原判認定事實不構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戀病。為此,撤銷原判和複查改判的判決,予以糾正。

  通過這位同性戀者的經歷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1)有同性戀者曾因行為按流氓犯罪判刑;(2)一旦被醫院確診為同性戀,可以使罪變為錯判並加以糾正;(3)發現同性戀行為會受到黨籍處分和行政處分(扣發工資);(4)同性戀性行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動施予角色一方受較輕的處罰——該同性戀者沒有主動行為,只有被動行為。用他自己的話說,在我與男性的同性行為中,我完全呈現女性一樣(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動接受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雖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執法水平因素的影響,但不失為了解同性戀在我國所受待遇的一個線索。

  文革期間同性戀者這些法外的遭遇或過重的量刑與時代有關,那是一個法制蕩然無存、全社會陷入癲狂狀態的時代。雖然這個時代已經過去,就像一場噩夢,但是那個時期留在社會意識和人們心中的烙印極深,對於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症(homo

  phobia)會有意想不到的深遠影響,時至今日,也還不能說這一病症已經完全治癒。

  不少調查對象有過在同性戀聚會場所被警察抓獲或受到盤查的經歷。一位調查對象講了他與警察打交道的經歷:我遇上過一回警察。那是個夏天晚上十點多鐘,我出去玩,路過那兒(同性戀聚會場所),玩玩看看。我和一個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來了。兩個穿警服,兩個穿便衣。讓我們站起來,跟他們走一趟。我們說,我們沒幹什麼。去了聯防辦公室,分別問我們對方叫什麼,在哪兒工作,都說得不差。警察說,你們幹嘛來了我們也知道,看你們不是瘋瘋癲癲的人,你們以後別給我們找事,都是人嘛……以後收斂點,儘可能少來。最後當著我們的面撕了那兩張審問記錄紙。我覺得遇到什麼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沒事。

  還有一位說:XX的照片登在外國報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最多抓起十幾天。原來老抓他,後來警察來了,重的打他兩下,輕的就罵兩句讓他滾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戀者說:那個地方現在沒什麼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時候,三天兩頭有警察來,抓了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從來也沒有讓警察帶走,只有兩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證。我的原則是警察來了,泰然處之,紋絲不動,你如果一緊張,警察就會注意你了。

  這兩天我去XX公園,我覺得那裡的人層次太低。還碰見抓人,警察抓了兩個人。

  我碰上一次聯防的,他們看了身份證就放我走了。聽說抓的是在公共場合做愛的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這種事的一般不會抓。

  嚴打那段時間,那些地點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裡十點以後開始抓人。一個冬天的晚上,我去XX廁所,剛進去,進來一個老頭往裡看了幾眼。我剛出廁所,老頭就喊:站住,還問我是幹什麼的。我說我回家,你看我幹什麼了?這時圍上了一大群人。幸虧我事先打過腹稿,說下班路過上廁所什麼的,對答如流。最後老頭說,以後別來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點到周末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到晚上9-10點之間,能有幾十人。經常有聯防隊的去。我認識一個五十多歲的,夜裡去那裡散步,被警察盤問。有一個小警察為他開脫了幾句,他回去後就想入非非,以為那小警察也是我們這種人。

  在XX廁所,聯防隊的兩頭堵,把裡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時間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還是有人冒著危險去。人們形成了默契,只要見到裡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動去門口放哨,見人來了就咳嗽一聲。

  我遇上過便衣以及警察抓這方面的人,好幾次。只有一次警察問我要身份證看一看,其他時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圍的人抓住了,就沒有抓我。這也就成了我在這些人面前最值得誇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歡一大堆人在一起圍著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別人不知道他們是同性戀似的。我最討厭這種人。我就一個人在那裡,見了他們當中比較高雅點的也就相互點頭,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煩。如果和他們說話,正巧警察來,一定會被抓走。我自己獨往獨來最安全。警察來了他們都要開溜,可我不動,還站在那裡泰然處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從我面前走過,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東北X市的同性戀者心有餘悸地回憶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傾向對家庭成員是絕對守口如瓶的,可有時我們也會遇到麻煩(指被執法人員發現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發現),為了能擺脫麻煩所帶來的後果,我們會千方百計地乞求他們高抬貴手,那時的心理狀態是最懼怕家庭成員的知曉。在乞求中,有時難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園,我被公安局的同志發現了,當他問明我的身份以後,讓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隊一次,並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單位及家屬,而且要給予我拘捕處分。當時嚇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著頭皮去接受教育,在那裡,他們像看西洋景一樣,十幾個人輪流審我,問的詳細勁讓我都羞於回答提問。

  在小屋子裡有的警察讓我表演同性性行為的動作……當時我的淚水伴著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們高抬貴手,放我一條生路。當我從那裡出來時,就像大病一場一樣。愧疚,自責,後悔,一齊湧上心頭。在我提心弔膽地等待一段時間以後,沒有發生我認為最可怕的事,在心裡認為這場凌辱還是值得的。這個事例揭示了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曖昧不清的最壞後果:它導致了同性戀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帶來什麼後果、受到何種處罰;導致了警察可以隨心所欲地盤查、恐嚇當事人;導致了執法人員窺探別人隱私的變態心理的發作;摧毀了同性戀者作為人的正當權利意識。最令人心酸的是,當事人竟然覺得,由於警察最終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國同性戀者地位的可憐和可悲可以一覽無餘。

  第三節中國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 (2)

  調查中有少數人流露出較強的對立情緒和法律權利意識:那次我去XX碰上聯防隊抓人。我的朋友進了廁所,我在外面等他。聯防的拿手電筒照我,問我在那裡幹什麼。我說等朋友,朋友上廁所。我說:憑什麼不可以在這裡,在這裡犯法嗎?後來他們把我們帶去辦公室審問,還查看了我朋友的筆記本。他們態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續,他們憑什麼問我?一個被警方取締的異裝表演隊成員說:他們抓我們時,我們說:梅蘭芳可以反串表現古代女性,我們表演現代婦女為什麼就不行。公安局的說:你們別跟我說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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